各相关药品批发企业:
为保障我区各级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食药监药化〔2014〕42号)要求,凡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两证”中任何一证有效期到期的药品批发企业,其“两证”有效期统一延至2014年12月31日。
“两证”延期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见附件。附件中的药品批发企业若取得新的“两证”,须报送“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新疆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进行备案。
联 系 人:付丽红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附 件: “两证”延期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
新疆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