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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文件

所属项目: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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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文件
信息来源: 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6日 所属项目: 2011年新疆基药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公告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xls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说明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的构成.rar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范本.rar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递交资料的格式及要求.ra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公告

   

为全面推进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1〕111号)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近期开展2011年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药物采购编号: XJJYCG2011-001

二、基本药物采购品种: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2010年版))》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确定,具体品种详见“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

三、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每2年一次

四、基本药物采购方式: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主要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确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

五、获取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文件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可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系统,免费自行下载采购工作文件。

六、企业报名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七、《企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与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

八、《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九、报价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十、价格谈判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十一、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确定时间:以公告为准。

十二、查询方式:请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查询

网址:http://www.xjypcg.gov.cn

联系电话:0991-8560051,85217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政府办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包括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农牧场卫生院及牧业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的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2010年版))》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确定的品种。

第四条 基本药物采购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五条 基本药物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信用、保障供应;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 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全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是全区基本药物采购唯一的技术平台和信息发布网站。

第七条 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每2年一次。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延期进行。

第八条 自2009年元月以来有生产假药记录或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药品生产企业,将取消其参与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资格。



第二章  采购药品目录



第九条 采购药品遴选原则

(一)确保临床必需的原则。国家基本药物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为主要参考依据。

(二)确保基层常用的原则。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常用剂型、规格纳入采购药品目录。

(三)确保安全有效的原则。对基本药物使用安全性进行评估,对毒副作用大、潜在风险大的药品,可考虑不纳入采购药品目录。

(四)确保特殊用药的原则。采购药品目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专科用药、儿童用药、抢救用药等特殊情况。

(五)确保“一品三剂型两规格”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通用名的药品选择不超过3种剂型,每种剂型选择不超过2个规格。

第十条  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

(一)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2010年版))》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结合基层用药实际,先由各地(州、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确定初目录后,报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全区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包括基本药物序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

(二)对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类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三)按剂型不同分为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外用软膏剂型、注射剂、其他剂型。其中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 、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其他剂型包括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外用栓剂等。

(四)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生产企业同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

普通大输液是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 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包装(100ml、250ml、500ml)及玻璃瓶和塑料瓶两种包装材质。

第十一条 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采购目录》,条目包括:基本药物序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单位、中标价、配送费、采购限价、生产企业(总代理商)。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公示

基本药物采购目录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澄清及申诉。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评审方法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

(一)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确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急救用基本药物,暂按统一方法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出现无企业应标、废标等情况的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评审方法

(一)经济技术标评审

1.评审指标及赋分标准:主要参照企业创新能力、质量保障体系、企业规模、配送能力、行业排名等相关指标,对参与的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赋分评标。

(1)企业赋分(企业赋分可重复累积得分)

① 2001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证书    每符合一项得10分

② 2001年以来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资助(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且该企业名列申报企业第一位                                                    

每符合一项得5分

③ 2001年以来获得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每符合一项得10分

④ 2001年以来企业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

每符合一项得5分

⑤ 保护期内药品发明专利           每符合一项得5分

企业赋分中凡是以集团公司名义获得以上奖项或证书,其子公司(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2009年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名单为准)均按分值的一半计分。

⑥ 全国医药工业排名前50名企业生产的药品

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2009年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为依据:第一名得 10分,每后排一名扣0.2分

⑦ 药品生产企业规模以2010年年销售额赋分。计算公式:

10分销售额(亿)/100          

⑧ 配送能力                             

企业拥有自主配送能力                        5分

企业拥有自主配送能力是指企业能直接配送中标药品,并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注册的经营企业。

(2)产品赋分(产品赋分不累积得分,以最高项得分为准)

① 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                       10分

② 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10分

③ 国外认证的药品                           9分

④ 过期专利药品(化学药)                   7分

⑤ 单独定价药品                             7分

⑥ 优质优价中成药                           7分

⑦ GMP类药品                                6分

(3)产品原料赋分

①药品主要原料药来源                        

化学药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来源于本企业(集团)(按SFDA提供的批准文号为准)                              5分  

中成药主要成份的药材来源于国家GAP原料基地   5分  

2.分组规则

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分组规则按照拟采购目录中通用名、剂型、规格进行竞价分组。

3.评审办法

药品生产企业在维护信息时,按照经济技术标的赋分分值自行赋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品进行报价。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经济技术标进行审核确认后,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布结果,并根据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情况,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企业的药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重信用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各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入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商务标评审

1.进入商务标评审后,原则上以低价确定生产企业中标药品,同时也要防止明显不合理低价中标。一种基本药物品规中标的生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中标品种的平均价格为中标价格。如中标企业不接受该价格,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按商务标排名顺序由下一位自然替补。如果商务标报价相同,以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者中标;如果商务标报价相同,经济技术标得分也相同,则共同中标。

2.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药品个数为1家的,将采取两种评审办法。一种是采购品种能够询到其他省(市)该品种基本药物采购价,此类品种采取询价采购的方法。参考其他省、市2011年7月30日之前基本药物的中标价,取平均值扣除配送费后即为我区中标价,由中标企业签字认可,如不认可按废标处理;另一种是采购品种无法询到其他省(市)该品种基本药物采购价,此类品种采取面对面价格谈判的方法。

3.评标入围及中标数量

参与经济技术标评审的药品个数(个)
入围商务标评审的药品个数(个)
中标的药品个数(个)

1
1
1

2-3
2
1

4-6
3
2

7-10
5
3

11-15
6
3

>16
8
3





4.通用名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同意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情况下,且企业资质审核通过的药品直接参与价格谈判(不占名额)。

5.大输液品种的商务标评审以250ml容量报价为准,确定中标品种。中标后依据250ml容量中标价格按同扣率规则折算同生产企业输液产品不同容量的中标价格。

6.同厂家同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的投标药品报价,须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就低原则用差比作调平处理。



第四章    材料申报及要求



第十五条 资质材料的构成

(一)生产企业作为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拟参加基本药物采购一览表(产品信息在网上填报后此表即可打印,并盖公章);

2.报名承诺函;

3.药品生产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人代表授权书;

6.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除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药品经营企业证照外,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

7.GMP证书;

8.供货承诺函;

9.报价承诺函;

10.参与基本药物采购前一年企业增值税纳税表;

11.企业无生产不合格药品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明;

12.其他附加证明:

(1) 2001年以来科学技术部颁发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药品及药品生产技术的证明资料。               

(2) 2001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

(3) 2001年以来企业获得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的新药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书(排名第一的单位)。

(4) 2001年以来国家科技部或国家发改委批准成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书及证明资料。

如为集团公司获得的奖项或证书,需提供集团公司的获奖证明或证书。

(二)产品证明文件:

1.药品注册批件;

2.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3.药品说明书;

4.保护期内发明专利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必须翻译成中文并附公证文书);

5.国家保密处方需提供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保密处方证书》;

6.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证书》;

7.单独定价、优质优价需提供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的药品定价文件;

8.过期专利药品(化学药)需提供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的药品定价文件及过期专利证书;

9.药品价格文件: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

10.药品检验报告书:2010年之后的国产药品的省检、市检或厂检的全检报告书,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11.提供带有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的包装或标签复印件;

12.采用本厂(集团)原料药生产的药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原料药注册批件》;

13.中成药中主要药材原料来源于GAP基地,需提供原料来源基地的GAP证书、订购合同和发票(中成药注射剂必须提供);

14.国外认证药品需提供效期内认证证书,出口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和该品种出口报关单。

所有报送资料复印件一律加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有效印章。

第十六条 使用语言

(一)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同时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二)同一生产企业药品原则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

(二)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有效印章。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超出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和撤回,也不得撤销报名。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址:以具体通知为准

(二)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资质材料审核

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的审核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药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资质材料澄清

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作出澄清。药品生产企业有义务对有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做出解答。

第二十二条 部分用语含义

(一)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集中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药品资审报价、交易、结算、监督和信息统计等服务。

网址:http://www.xjypcg.gov.cn

(二)基本药物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药品生产企业:指参加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资质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药品经营企业:指2010年经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地(州、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中标的单位。

(五)专家委员会:指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库和网上药品集中集中采购专家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药学、医学、卫生事业管理学等方面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六)保护期内发明专利药品: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由原研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子发明专利的药品。包括新活性化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单体)、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不包括组合物、复合物、工艺、剂型、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专利的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七)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药品:指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药品定价文件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八)通过国外认证的药品:指通过并获得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且已向相应国家出口的药品制剂。

(九)全国医药工业50强药品生产企业: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2009年全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50强的药品生产企业。

(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中药品种。

(十一)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指国家为提高中药品种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实行一级保护的品种。

(十二)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物研究项目:指2001年以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药品及药品生产技术。        

(十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的新药研发项目:指2001年以来企业获得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的新药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指2001年以来国家科技部或国家发改委批准成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五)国家一类新药:指2001年以来保护期或监测期内的国家—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

(十六)过期专利药品(化学药):指国家或自治区发改委物价文件注明的药品和超过原研国物质专利保护期五年内(包括五年)的专利药品。

(十七)GMP药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五章  网上报名及报价



第二十三条 用户名及密码领取

(一)已参加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用以往的用户名与密码,不需重复领取。

(二)未参加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持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营业执照(副本盖章)、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盖章)复印件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办公室领取专用用户名与密码。

第二十四条 网上信息维护

药品生产企业领取用户名后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在企业和产品信息维护截止时间前对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拟参加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信息进行网上维护。药品生产企业在维护企业信息时必须维护临床常用、便于携带的小包装规格,如不按要求对企业和产品信息进行维护,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报价

(一)报价原则

凡参加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的品种,其报价必须遵照该企业所提供的报价承诺函中承诺的内容,且不得高于该产品入围价和2009年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

(二)报价

1.申请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生产企业供应给药品经营企业的价格,所报价格不包括配送费用。

2.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3位,则四舍五入。

3.报价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4.所有品规的报价均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报价;中成药浓缩丸以瓶报价;中成药规格如为“g*袋”,以袋报价;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报价;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报价。

(三)报价解密

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品商务标电子报价进行解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在解密时间截止前可申请纸质备用报价表(可先发传真加盖公章,随后递交报价表原件)。逾期未解密报价或未提交报价的药品,视为放弃。



第六章 基本药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药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国家和自治区对基本药物统一制定零售指导价格,其零售指导价格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十七条 基本药物采购限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公布的药品采购限价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的最高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实行动态管理,其价格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将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价格虚高现象,可对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二)药品的中标价为生产企业供给新疆基本药物配送中标药品经营企业的价格。药品经营企业收到的发票必须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出具。

(三)如发现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有生产不合格药品记录、提供虚假材料、无法提供小包装规格等情况,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按商务标排名顺序由下一位自然替补。

(四)如发现中标品种不能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具体解决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中标的独家申报品种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条  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机构未实行基本药物货款全区统一结算之前,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方式、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实行基本药物货款全区统一结算之后,由各地(州、市)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第八章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付款



第三十二条 基本药物采购

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选择和采购基本药物。

第三十三条 基本药物配送

(一)中标药品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平台上挂网公布,由中标生产企业选择。

(二)参与药品配送的企业对采购机构、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且必须按照约定在72小时内将所采购的药品送到合同指定的地点。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2/3以上。

(三)配送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据药品入库验收单。

(四)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确保配送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五)为保证基本药物的配送,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

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配送费。

(六)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不得转配送。

(七)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须递交配送承诺函,可从新疆医疗机构采购管理网下载。

第三十四条  基本药物付款

实施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县(市、区),基本药物货款实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暂无条件实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地区,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办法执行。



第九章   各方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本药物采购主体的责任

(一)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是基本药物采购主体。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一)应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及包装必须保证质量合格。

(二)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营业执照(副本)、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至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基本药物品种的采购。

(三)企业名称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四)凡生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品种未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采购。

(五)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办法》(新食药监稽〔2011〕74号)规定执行。

(六)供货主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

(七)如发现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劣药品,将取消该企业在我区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的所有中标资格并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名单。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责任

(一)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确定配送关系后,必须按照基本药物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质量合格。

(二)无论采购人距离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三)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及到款确认操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六)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如违约将取消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全部配送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

(一)必须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进行采购。

(二)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时发送药品订单。

(三)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四)必须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验收、退货等制度。

(五)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六)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2009年版基层部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月2次定期报送药品采购计划。急、救、特殊用药除外。

(八)严格履行合同,原则上30天内付款。

(九)在选择中标的药品经营企业时应尽量集中,便于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第三十九条 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重点监控品种管理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或类似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查;负责对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进行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八)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不履行责任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诉及处理

(一)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实行申诉制度。在采购工作过程中,任何单位持有申诉的,可在阶段性公示期间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申诉的单位应当提供申诉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采购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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