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内卫发〔2008〕72号)以及《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2009年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已在平台进行了公布,目前生产企业已与配送企业确立配送关系,现将医疗机构网上执行采购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集中采购执行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要求,全区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同时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二、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方式及时间
1、各医疗机构务必于2010年1月16日—30日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勾选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下载合同范本,与企业签订纸质采购合同(见附件);并将纸质合同报盟市药械集中采购办公室备案。
2、各医疗机构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本合同周期暂定为一年。
3、网上药品采购(具体操作请查看平台【操作帮助】-【药品采购操作手册】)。
技术支持电话:0471-4930516 0471-4930595
三、其他事宜
各地要严格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