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的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内卫发【2008】72号)内容,参照原《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部分省市区实施方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在听取多方(包括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政府组织)意见和建议后,重新制定了《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09年9月13日至2009年9月17日。
公示期间只接受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0471—4930516。
附件:《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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