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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浙江省丽水市公立医疗机

发布时间: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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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0日 所属项目: 2017年浙江省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项目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6日

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完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推进分级诊疗体系构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管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采购共同体与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及监管新机制。

二、价格谈判主体

在丽水市医改领导小组下设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自愿组成药品采购共同体(以下简称采购共同体),其它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加入,也可跨区域联合采购,成立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药品采购办)。采购共同体根据相关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药品采购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自主采购。

三、价格谈判范围、方式和成交结果的执行

(一)价格谈判范围。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均可纳入价格谈判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及我市暂未列入价格谈判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二)价格谈判方式。采购共同体要以实际临床需求为导向,以保障供应为前提,根据全市年度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和药品供需特点,分类分批汇总编制采购清单及采购量,在省药品采购目录内,根据工作进程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采购价格,落实带量采购。谈判结果经市里汇总后统一向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邀请第三方参与价格谈判,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经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采购价实行省内药品价格联动机制。采购主体对比省内其他开展价格谈判地市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可直接采纳作为我市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也可自行组织价格谈判。

各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谈判结果须通过单个药品价格降幅体现。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三)成交结果的执行。成交药品采购执行期以文件公布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跟随联动。参加采购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并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

四、药品供应商

参加我市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设立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药品生产企业。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主体资质信息,必须已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申报和注册。

五、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为保证医疗机构药品正常供应,应保持配送关系的稳定。加强医疗机构付款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六、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医疗机构以谈判确定的药品采购价格在采购平台上进行在线交易。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对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部分,可以抵扣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两者相抵后结余部分每年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按医疗卫生机构上缴金额的70%奖励给上缴单位,其余资金依据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具体考核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健全市县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全市药品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使用指标数据动态监测和上报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和政府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

(二)加强对价格谈判的全过程监督。要建立有效机制防止药品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要加强谈判各部门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药品遴选、采购清单制定、价格谈判过程的监管,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三)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1.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考核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对违反采购合同,违规实行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2.规范药品使用管理,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责任,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医院阳光用药要求,全力推行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公示制度,规范药品遴选工作程序,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重点监控辅助用药和超常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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