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范围,将执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由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区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同时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自治区将于近日下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户名、密码,请各盟市卫生局及时分发各有关医疗机构,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