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8号)精神,扎实推进自治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新卫明电【2011】158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增补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增补采购目录》)(见附件1)予以公布并开始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待《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开始执行时,此《增补采购目录》即废止。
二、《增补采购目录》执行时间:2011年8月10日。
三、《增补采购目录》执行范围:全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增补采购目录》配送企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标的自治区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见附件2)。
五、《增补采购目录》采购方式:仍然按照以往跟标方式进行采购。
六、《增补采购目录》付款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付款。
请各地、州、市卫生局尽快登陆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www.xjypcg.com.cn)下载附件,如有问题请咨询自治区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85659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