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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09年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

发布时间: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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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所属项目:

各入围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的要求,目前我区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竞价议价工作已结束,即将进入网上采购阶段。为进一步做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围的生产企业负责全区范围的配送,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鼓励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生产企业对每个入围品规,除直接配送外的,必须在每个盟市选择1~3个配送企业,所有品规不允许转配送。

二、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选择,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报备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进行审核(具体操作参见平台操作手册)。生产企业有义务对配送企业资格进行审核。选择的配送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GS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3、报名开始前一年内无经营假药记录(自治区内企业须有盟市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区外企业须有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药品运输车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原清晰印章)需在规定时间提交到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三、凡属国家省级储备的药品,原则上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的承担国家省级储备任务且符合药监部门规定的企业配送。

四、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采购人提供配送服务。如果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可解除配送关系,生产商可再次选择委托其他配送企业。委托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因经销商倒闭、欠款或法律纠纷等原因生产企业可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申请更换配送企业,经核实并报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确立配送关系的各配送企业凭与生产企业签定的配送协议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领取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

六、生产企业务必于12月25日前与配送企业确立配送关系,签订配送合同(协议)。

七、其他事宜

附件:1、 配送企业名单

      2、 委托配送协议.doc

      3、 药品配送承诺书.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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