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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延长有关配送工作时间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

发布时间: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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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有关配送工作时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31日 所属项目:

各入围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已正式挂网,目前正在对配送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认定,但仍有部分企业未在网上完成配送关系的确立。为使每个企业都能公平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活动,经研究决定延长有关配送工作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在网上选择配送的生产企业若选择目前平台以外的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务必于2010年1月7日12时前签订配送协议及配送承诺函,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添加配送企业的书面申请(含需添加配送企业名称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号,加盖企业公章),并于2010年1月7日20时前在网上完成添加配送企业。逾期不确认关系的将取消入围资格,并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二、2009年12月28—30日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务必于2010年1月5日前与生产企业网上确立配送关系。

三、对由于生产企业录入配送企业导致信息错误的,配送企业于2010年1月6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递交申请(含需合并配送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四、2010年1月8日—10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对未审核通过和新增配送企业资质进行审核,请各企业按照《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再次声明配送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GSP认证证书或GMP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提供原件供现场审核;以非法人单位(分公司)承担配送工作的机构,必须由法人单位出具授权承诺函(见附件)、同时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企业若不在规定时间递交相关材料将取消配送资格。

目前有部分省市药监部门正在更换企业相关证件,对无法取得证书原件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一般为省级药监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包括:许可证号、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

五、第二次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务必于1月15日18时前在网上确认配送关系,逾期不确认配送关系的将取消配送资格,并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相关证件过期的企业及时变更为有效期内的证件。对逾期不变更或提交相关虚假资料的企业取消配送资格。

以上业务均需企业被授权人持相关证明办理。



附件.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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