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精神,确保我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全区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一)检查方式: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二)检查时间:2011年4月8日—18日,全区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请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接到通知后,立即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情况进行自查,并安排专人负责。
(二)认真填写《2010年度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的药品生产企业名单及药品品规表(见附件)》,并将电子版发送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邮箱。
(三)将本企业《2010年12月份损益表》加盖公章后,直接交至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四)此项工作是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性任务,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上报材料要准确、详实,实事求是地完成本次检查工作。
数据统计时间: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联 系 人:付丽红 苏雅莉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8560051
邮 箱:xjypcg@163.com
附件: 2010年度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的药品生产企业名单及药品品规表.xls
(注:电子版请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告通知栏目自行下载)
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