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企业:
自2012年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以来,普通大输液类品种由于我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多变的气候和高额的人力及运输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普通大输液类品种相关生产、配送企业不能按需及时保障供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诊疗工作的开展。为保障全区临床基本用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新卫医采发【2011】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细则》(新卫医采发【2012】1号)的文件精神,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普通大输液类药品(仅限玻瓶、塑瓶)网上采购限价进行调整。即将普通大输液类品种的采购限价在原来的基础上每瓶增加0.38元(详见附件)。调整的价格自2013年1月9日起执行。
各地、州、市卫生局要加强对本地区普通大输液类药品采购配送工作的督导力度,严格执行新的采购限价,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基本用药。
药品生产企业和全区药品各级配送企业必须确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普通大输液品种保质保量按需及时供应。因企业自身原因仍不能保障供应的,根据相关处罚规定和企业《配送承诺函》的内容,将取消该企业全区所有药品的采购配送资格。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协调解决。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