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根据《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须明确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为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正常进行,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2010年全疆乡镇卫生院使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中品种的相关数据进行摸底调查。请各地(州、市)卫生局收到通知后尽快下发给所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按附件格式填报后发送至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邮箱。
联系人:付丽红、苏雅莉
联系电话:0991-8521731、8560051
邮箱:xjypcg8521731@126.com
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厅代章)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乡镇卫生院上报药品相关信息一览表.xls
(注:电子版请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告通知栏目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