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补充采购方案》的要求,现就做好补充采购药品配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采购配送工作
1、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补充采购入围的生产企业对每个入围品规,必须在每个盟市选择1~3个配送企业。
2、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选择,选择范围: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审核通过,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报备案的配送企业(请登录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查看《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于2010年7月 5 日至2010年7月 9 日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添加直接配送的书面申请(见附件)。
3、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务必于2010年7月16日前签定配送协议书,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在交易系统中确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详见操作帮助)。
补充采购入围的药品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建立12盟市的配送关系,逾期不确认配送关系的将取消入围资格,并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二、其他添加配送工作
目前绝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了配送关系,并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配送,但仍有部分生产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未对相关配送企业配送能力进行审核,致使药品无法配送到医疗机构,为切实维护企业利益、保障临床用药,经研究决定,于7月5日开通生产及配送企业添加配送的权限(仅限配送未达到3家的),请各企业签定配送协议书后,在交易系统中确立配送关系。
附 件:添加药品配送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