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四批国家集采)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现将第四批国家集采(广东)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予以公布,请相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生产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系统,通过“国家/省级集中采购品种-采购量确认-采购量确认(买方)/采购量确认(卖方)”分别进行查看,并根据约定采购量做好备货工作,确保我省第四批国家集采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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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