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联采办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推进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和使用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集采”)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品种范围和约定采购量
品种为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见附件),各采购主体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我省采购量,结合第四批集采实际中选企业数量和各采购主体自主申报的预采购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各地市医保局要将首年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至各采购主体。
三、采购周期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氨溴索注射剂、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剂、布洛芬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剂、帕瑞昔布注射剂、泮托啦唑注射剂、硼替佐米注射剂、注射用比伐芦定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首年采购周期从2021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做好有关药品的清库、备货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中选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各采购平台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第四批集采(广东)中选品种挂网,并按要求提前公布各地市采购主体的约定采购量,各地医保部门和相关采购平台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做好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调整工作,有关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按省内三个平台最低价执行,且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四批国家集采非中选品种议价红线价格。
(二)畅通购药渠道,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按照采购任务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切实保证使用量。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要“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三)加强配送管理,保证药品供应。明确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对不能履行供应义务的中选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联合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必要时启动备选品种采购,确保中选药品供应。
(四)落实医保配套,加强政策协同。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有关要求继续参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执行。第四批集采相关药品全省同步执行统一支付标准(另行发文)。落实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继续采购中选品种的,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品种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有条件的地方,医保基金可与企业直接结算;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省直至采购周期结束。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开展对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板、印发宣传页等方式,宣传解读第四批集采政策要求、重要意义,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领导和管理责任,确保第四批国家集采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对辖区内采购主体执行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随时掌握使用进度,及时上报进度信息。要认真梳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