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5号)相关要求,我省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就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第四批国家集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三方合同
请已参加第四批国家集采报量工作的相关采购主体(含公立医疗机构、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使用CA证书登录药品交易系统,通过“国家/省级集中采购品种-创建合同-从约定量创建(药品)”签订三方合同。采购主体发起三方合同后,相关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及时登录系统完成三方合同的签订。
二、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中选企业再次核对中选药品的配送关系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的请按照规定尽快予以维护调整。
(二)请各采购主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做好相关药品的清库工作,并请相关中选企业根据约定采购量做好备货工作。
(三)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配送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要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应。
三、联系方式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020-3803618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