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企业:
我省从2020年4月27日开始实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二批集采”)中选结果。目前,第二批集采中选品种首年采购期即将于2021年4月26日结束,为做好第二采购周期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该批31个品种(采购期一年的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除外)第二采购周期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续签合同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中有关规定,采购期为2年、3年的31个中选品种(详见附件)采购合同每年一签,请各地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企业做好第二采购周期的合同签订工作。签订合同时,医疗机构第二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有关各地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周期的约定采购量将通过采购平台公布。头孢氨苄品种待新的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产生后,同期开展购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具体另行通知。
二、继续落实好第二批集采相关配套政策
合同续签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各地要继续落实好第二批集采有关医保基金预付等配套政策措施,保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三、执行时间
第二批集采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周期执行时间自2021年4月27日开始执行,至2022年4月26日止。
四、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沟通,做好两个采购周期时间的衔接,确保4月26 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安排相关品种年度采购计划,确保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分批次采购,给企业生产供应留出空间。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中选药品供应、回款情况的日常监测,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理用药。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